1月10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》(下称《公告》)。随后,国税总局下发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》。
《公告》规定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同时,《公告》指出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(来源: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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